2023年7月16日,长春市南关区某路口发生三车连撞。邹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先后与冯某驾驶的同类型汽车、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与李某无责任。
冯某的车辆送往维修厂维修后,车损维修费用通过邹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但冯某的车辆为营运车辆,邹某拒绝承担其因维修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沟通无果后,冯某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核心集中在两点:停运损失的金额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20%绝对免赔率该由谁承担。
关于停运损失的认定:冯某提交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行驶证、营运车辆证明等一系列材料,车辆进出厂证明显示,维修时间共计13天。承办法官结合吉林省2022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日平均工资356.31元的标准,核算出停运损失应为4632.03元。综合考虑冯某的诉讼请求4562.6元,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20%免赔率的争议:本案保险合同中的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投保时因该约定降低了保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免责条款,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特约条款不同于保险公司单方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562.6元,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邹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剩余2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