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后,很多人有举报的意愿,但由于对举报受理范围和条件不了解,提交的举报材料往往被不予受理,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可能延误了线索核查的最佳时机。扫黑除恶举报有明确的受理范围和条件,不是所有涉及 "黑"" 恶 " 字眼的举报都会被受理。了解常见的举报误区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助于提高举报的有效性,让真正的涉黑涉恶线索得到及时核查。本文梳理扫黑除恶举报中最常见的 6 类不予受理情形,帮助大家避开举报误区。
一、误区一:把普通民事纠纷当作涉黑涉恶线索举报
这是最常见的举报误区。很多人在遇到邻里矛盾、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纠纷时,因为对方态度强硬、行为霸道,就认为对方是 "黑恶势力",向扫黑办举报。
典型表现
· 邻里之间因宅基地、采光、噪音等问题发生纠纷,认为对方 "横行霸道" 是黑恶势力;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对方违约或拒绝履行,认为对方 "强买强卖" 是黑恶势力;
·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认为债务人 "恶意逃债" 是黑恶势力,或者债务人认为债权人 "暴力讨债" 是黑恶势力;
·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一方认为对方 "欺压百姓" 是黑恶势力。
为什么不予受理
普通民事纠纷属于私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扫黑除恶举报受理的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刑事犯罪线索,普通民事纠纷即使存在争议或一方态度不好,也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属于扫黑除恶举报受理范围。
正确做法
遇到普通民事纠纷,优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双方协商;
·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申请仲裁(如有仲裁协议);
·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对方确实实施了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这与 "涉黑涉恶线索举报" 是不同的渠道,不要混淆。
二、误区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事项,通过举报渠道要求干预
有些事项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转而向扫黑办举报,要求 "重新调查"" 干预司法 "。
典型表现
· 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服,认为判决不公,向扫黑办举报法官 "徇私枉法";
· 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扫黑办举报要求 "督办立案";
·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扫黑办举报要求 "改判";
· 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向扫黑办举报对方当事人 "涉黑涉恶",试图影响诉讼结果。
为什么不予受理
司法程序有其独立的运行规则和救济途径。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提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扫黑办不能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不能代替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也不能因为举报而改变正在进行的诉讼结果。
正确做法
对司法程序中的处理结果不服,通过对应的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 对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认为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误区三:没有具体线索和证据,泛泛而谈或道听途说
有些举报材料没有具体的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只是泛泛地说 "某某地方有黑恶势力"" 听说某某是黑社会 ",没有任何证据支撑。
典型表现
· "我们这里有黑恶势力,你们来查一查"—— 没有具体指向;
· "听说某某是黑社会,干了很多坏事"—— 道听途说,没有具体事实;
· "某某人很霸道,肯定有背景"—— 主观猜测,没有证据;
· 举报材料只有结论性表述,没有任何事实细节和证据。
为什么不予受理
涉黑涉恶线索的核查需要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支撑。没有具体线索的举报,核查人员无法确定调查对象、调查方向和调查内容,无法开展有效核查。道听途说、主观猜测的信息,可信度低,可查性差,一般不作为重点线索处理。
正确做法
举报材料应当包含具体的线索要素:
· 被举报人的具体信息(姓名、绰号、住址、工作单位等);
· 涉嫌违法犯罪的具体事实(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后果);
· 相关证据(书证、物证、照片、视频、证人信息等);
· 线索来源(亲身经历、亲眼所见、听他人转述等)。
如果只是听说或猜测,可以在材料中说明 "据了解"" 听 ×× 说 ",但尽量提供更多细节,便于核查人员判断线索可信度。
四、误区四:匿名举报且不留联系方式,无法核实和反馈
有些举报人因为担心安全,选择完全匿名举报,不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也不提供身份信息。
典型表现
· 举报材料中没有举报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任何信息;
· 使用一次性手机号或公共电话举报,之后无法联系;
· 网络举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提交后不再登录。
为什么不予受理或难以处理
匿名举报并非完全不受理,但匿名举报存在以下问题:
· 无法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动机,线索可信度评估较低;
· 举报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无法联系举报人补充核实;
· 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提供更多证据时,无法联系;
· 核查结束后,无法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因此,匿名举报的线索一般优先级较低,除非线索内容非常具体、证据充分,否则可能不会被作为重点线索核查。
正确做法
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有以下优势:
· 线索可信度评估更高,办理优先级更高;
· 核查人员可以联系举报人补充核实情况;
· 核查结束后可以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 相关部门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
如果确实担心安全问题,可以在举报时说明,相关部门会采取保密措施。也可以留下一个专门用于举报联系的手机号,保持畅通,待核查结束后不再使用。
五、误区五:重复举报已经办结的事项,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有些举报人对之前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举报,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
典型表现
· 同一线索已经核查并作出结论,举报人不满意,反复举报相同内容;
· 已经向多个部门举报过同一事项,再次向扫黑办举报,没有新内容;
· 举报被不予受理后,不调整内容,原样重复提交。
为什么不予受理
对于已经核查办结的举报线索,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相关部门不再重复受理。重复举报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不会改变已经作出的核查结论。只有提供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原核查结论的,才会作为新线索重新受理。
正确做法
如果对之前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当:
· 仔细阅读处理结果,了解不予立案或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 针对原因补充新的证据或线索,而不是重复相同内容;
· 如果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单独作为新线索举报;
· 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六、误区六:超出管辖范围,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
有些举报人不了解管辖分工,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导致举报被转来转去,延误核查时机。
典型表现
· 向 A 地扫黑办举报发生在 B 地的涉黑涉恶线索,A 地没有管辖权;
· 向扫黑办举报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的事项,不属于扫黑办管辖;
·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线索,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 向公安机关举报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为什么不予受理
每个机关都有明确的管辖范围,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不能直接受理和核查,只能转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会增加流转环节,延误核查时机,甚至可能因为流转过程中信息丢失而导致线索无法被有效处理。
正确做法
在举报前,先确定事项的管辖机关:
·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扫黑办或刑侦部门;
·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
· 普通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民事纠纷→人民法院;
· 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不确定管辖机关的,可以先打电话咨询,或者向当地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分流到有权机关。
七、有效举报的总原则
总结以上 6 个误区,有效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属于受理范围确认事项属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线索,而不是普通民事纠纷、已司法程序事项或其他机关管辖的事项;
2. 有具体被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等具体信息,不要泛泛而谈;
3.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以及对应的证据材料;
4. 实名举报、留联系方式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核实和反馈;
5. 在管辖范围内举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避免多头举报和重复举报;
6. 首次举报、不重复同一事项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不重复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