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打通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精准回应企业职工涉法诉求,大安市委政法委立足政法职能,统筹政法各单位力量,紧扣企业经营发展和职工权益保障中的高频法律问题,精心汇编推出“法润营商·涉企法律知识精选问答”专栏,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下面,大安市司法局重点围绕涉企行政检查方面开展普法问答。
1.哪些主体有权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答: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2.遇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调查、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执法人员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未出示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二是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执法人员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有权申请回避。此外,企业在接受检查时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书材料,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使救济权利。
3.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答:国家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