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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忙”逃逸 法院判“你”没商量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全家遭殃的情形并不少见。但仍有小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不能引以为鉴。不仅无证驾驶,还酒驾!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经过榆树某公路时将原告董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逃逸。原告经抢救脱离危险,经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董某无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原告董某构成一级伤残、十级伤残。但被告王某驾驶的汽车实际使用人为佟某,且佟某在某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原告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佟某、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佟某在投保商业险时,商业保险单及投保声明处非投保人签名,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所以该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被告佟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明知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却将车辆借给王某使用,其行为存在过错,榆树法院酌情确定王某承担80%赔偿责任,佟某承担20%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董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仍然不足,由被告王某及车辆实际所有人佟某赔偿。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董某60余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董某70余万元;被告佟某赔偿原告董某19余万元;驳回原告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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