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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绿园法院积极探索“限高宽限期”制度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通过设定宽限期,暂缓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有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促成案件圆满执结。



2018年,绿园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地上停车费由业主委员会收取60%。2021年,合同服务期满,业主委员会告知物业公司不再续签,并通知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但物业公司拒绝撤出。业主委员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绿园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并给付地上停车费。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业主委员会向绿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3月,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办案人详细查阅卷宗,实地走访小区,了解到物业公司已退出部分物业服务区域。根据现有执行线索,办案人分析研判物业公司之所以迟迟不履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退出物业服务区域需要时间,另一方面是仍希望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具体给付停车费的金额。



办案人认为虽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物业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但物业公司很有可能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督促物业公司主动履行。于是办案人联系物业公司负责人,正告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并向其告知法院将对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限制高消费会对企业经营和法定代表人出行产生极大困扰,请求予以宽限时间。考虑到物业公司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确有履行意向,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法院决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给予企业十天宽限期。物业公司也与业主委员会达成和解,将在十日内撤离并付清全部款项。当日,物业公司将84240元停车费全部给付业主委员会。6月底,在法院组织下,物业公司退出全部物业服务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



绿园法院通过实地踏查,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进行综合研判,灵活运用惩戒措施,精准设定宽限期,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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