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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法院第一起适用《民法典》案件——该给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柳河县人民法院便根据《民法典》内相关规定进行审判,近日柳河中心法庭便利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小李的父亲李某与母亲徐某于2015年8月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李监护权归男方,女方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此后小李随父亲一起生活至今,而母亲徐某却未依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抚养费义务,故李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辩称,2021年之前的抚养费拿不出来,当时离婚净身出户没有钱,同意抚养费从2021年1月份以后开始每个月承担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父母亲离婚,原告随其父生活,自离婚之日起被告即应支付抚养费,且该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自民法典施行前就已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该行为仍在持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徐某离婚,但是被告徐某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原告有抚养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徐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用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承担抚养费给付的义务,故最后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拖欠抚养费32000元(从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的抚养费,按照每月500元抚养费标准给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400元给付抚养费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时间为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被照顾才能生存,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是在出生的那一刻就决定了的,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隔断,各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抚养费的有关事项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抚养费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的数额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的常规给付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的强制给付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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