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所涉重要罪名,犯罪形态、结构不断转型升级,手段、方式日趋智能化,案件数量位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近日,永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为办理贷款,仍将其任职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及密码邮寄给他人使用。最终,胡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社会启示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更趋隐蔽。在电信诈骗链条中,帮助行为是犯罪得逞的关键环节,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胡某某因轻信"借账户可办贷款"的谎言误入歧途。
法官提醒
以下行为可能涉嫌“帮信罪”,务必警惕!
1、非法买卖、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网络账户;
2、为诈骗、赌博网站提供技术开发或广告推广;
3、搭建虚拟拨号设备协助境外诈骗;
4、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白”赃款。
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勿因蝇头小利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或个人信息,切勿轻信“兼职刷单”“跑分洗钱”等非法活动;切勿为所谓“朋友”提供不明用途的技术支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任何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来源:永吉县人民法院 李晓溪
初审:孙建安
复审:金珊
终审:刘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