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轿车撞上路面遗撒物侧翻,受伤司机索赔5万余元,法院判了!
看不清,来不及车翻人伤的背后是倒霉还是人祸?
谁是遗撒物责任人?
2024年11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处时,车辆与路面遗落的革布捆发生碰撞,随即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时光线一般,张某行驶道路靠近车道分界线处有一个绿色柱状包裹物体。
事发后,张某前往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肘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及鼻部损伤,医疗费480余元。另外,此次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造成车辆贬值损失3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事发道路建设单位甲公司、施工及管理单位乙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车辆折旧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甲公司辩称,其并非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辩称,该遗撒物并非项目的施工材料或运输物品,且乙公司已经充分尽到了清理、防护、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为此,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事发前一周内的巡查日志作为证据。
法院:原告自担70%责任被告乙公司承担3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案涉路段已正常通车,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并非案涉路段的管理单位,不负有案涉道路的安全保障管理职责,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乙公司作为案涉公共道路的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畅的法定义务。
事发当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案涉路段时,车辆与路面遗落的革布捆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乙公司为证明其已充分尽到清理、防护、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前一周内的巡查日志,但未能提交巡检轨迹、现场处置记录等客观履职凭证,无法证明巡检工作的实际执行情况及障碍物处置的及时性,不足以佐证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注意为边界,需与路段通行风险、行业规范标准等相匹配。乙公司作为案涉道路管理人,应当承担与之责任相匹配的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机动车驾驶人,对自身行车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及时观察路面,在应当注意到形状较大的遗撒物时,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减速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身亦存在过错。
结合事发时的道路通行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张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管理单位乙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经对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核定,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及车辆维修费共计5000余元。

法官:遇路面遗撒物驾驶人应及时报警
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而言,需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路段车流量、通行特点采取差异化的巡查方案,提高对于早晚高峰、特殊天气等事故易发时段的巡查频次。同时,完善巡查工作台账,记录巡查时间,留存巡查轨迹、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确保巡检记录能够真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发现路面遗撒物、障碍物时,应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清理。加强对施工运输车辆的监督,防止施工材料遗撒路面,从源头减少道路安全隐患。
对于车辆驾驶人而言,行车过程中务必集中注意力,密切观察路面状况,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清晨、傍晚等光线不佳时段,以及施工路段、环城快速路等易出现遗撒物的路段,要提前减速慢行,谨慎驾驶。若遇路面遗撒物等突发情况,切勿急打方向、猛踩刹车,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稳减速避让,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告知交管部门遗撒物的具体位置,避免后续车辆发生事故。一旦因道路遗撒物发生交通事故,要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完整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事故现场照片、医疗票据、车辆维修凭证等证据。
长春市二道区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