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曹某系甲公司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对外开展采购业务。2025年3月7日,甲公司因工程需要欲采购一批容量为200L的冰箱。曹某联系了代理商王某,询问某品牌185L或200L冰箱的价格。王某通过微信给曹某发送了一张产品照片,载明冰箱规格为BCD-108A172B。曹某询问“够200L么”,王某回答“172”,曹某回答“不行”,王某则回复“202这个可以”,曹某回复“对,还得看价格”。 随后曹某与王某就这款冰箱商议了价格,最后定为每台650元。2025年3月17日,曹某发微信给王某“这个型号容量发我下”,王某回复“202”,曹某接着询问型号品牌,王某回复“XX冰箱:BCD-138P202ABL”。当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上载明冰箱规格为BCD-138P202。2025 年3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73450 元。2025年4月21日,甲公司收到货后,曹某询问王某为何冰箱不是202L,而是138L。王某随即询问乙公司,乙公司答复为“你看看上面型号 138P202,这是 138L的,不是 202L 的”。甲公司认为受到欺骗,要求退货退款,但未能就此事与乙公司、王某达成一致,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起诉到二道法院莲花山法庭。
莲花山法庭经审理认为,曹某欲采购185L或 200L 的冰箱,但其误以为冰箱型号“BCD-138P202”即为 202L,系对标的物规格产生错误认识,结合其与王某的沟通过程,曹某明确向卖方表达需要185L或者200L的冰箱,王某推荐冰箱容量为172L,曹某当即表示该规格不符合采购要求。随后,王某推介型号为BCD-138P202 的冰箱,告知曹某 “202 这个可以”。 曹某显然误以为“202”型号即符合“185L 或者 200L”要求,系对标的物的规格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甲公司不会订购该批冰箱,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系基于重大误解订购了该批冰箱,甲公司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交易。买卖合同撤销后,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这份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为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交易合同,甲公司将案涉冰箱返还给乙公司,乙公司则需要将73450元货款返还给甲公司。
法官在此提醒,商事交易各方应当秉持审慎态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少因认知偏差带来的合同风险。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对标的物的型号、参数、规格、数量等核心信息,不能仅凭型号数字、口头推介主观推断产品的实际指标,应当以产品说明书、参数表等客观资料为准,留存沟通记录。若确实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一定要留意法定权利的行使期限: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误解事实起90日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逾期权利消灭,无法再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要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双方互相返还财物,如果存在损失,还需要按照各方过错划分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