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系未成年人,随父母在某餐馆就餐期间,不慎磕到桌角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的父母与餐馆经营者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经营者起初认为刘某受伤是其自身不慎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刘某父母遂将餐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法理相融”的理念,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目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一方面细致梳理案件细节,厘清双方权责,针对性纠正当事人的法律认知误区;另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餐馆经营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馆桌角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未采取合理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提醒刘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尽到看护职责。在法官情理兼具、法理相融的劝导释法下,餐馆经营者充分认识到自身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动认错纠错。双方当事人最终摒弃分歧、达成一致,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由餐馆经营者赔偿刘某相应损失。至此,一起未成年人权益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尽到看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广大群众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开展民事活动,遭遇侵权时应及时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