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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送来“及时雨” 助企复产“加速度”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排忧解难,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前提,也是法院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近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妥善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帮助涉诉企业化解经营危机,恢复正常运转。
    春节刚过,铁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辽源市某矿业集团诉至辽源市西安区法院。2018年8月,被告向原告公司采购煤泥烘干系统改造设备1套,单价为1700万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30%货款,货到验收调试合格后付35%货款,剩下的5%货款为质保金,一年后产品若无质量问题则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将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了相应的安装、调试工作,2018年11月该设备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在设备运行一年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并未及时支付拖欠的35%货款及5%质保金共计680万元。原告在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后,决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公司偿还货款、保证金68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25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被告集团账户依法进行冻结。
    承办法官徐莹接到该案后,通过电话问询和实地走访得知,被告辽源市某矿业集团是辖区重点企业,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其造成极大影响,订单数量下降、工厂停工,实在无力支付原告货款。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向好,该集团也一直在致力于复工复产,但疫情影响犹在,企业收入来源受限且面临着支付数千余名工人薪资的巨大压力,资金仍然非常紧张,暂无法筹集足额钱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此时若直接冻结其账户,将会极大的影响该企业复工复产进程,也不利于原告诉求的快速实现。
    一边是原告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边是被告集团在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的紧急需求。如何又快又好地化解纠纷,帮助双方企业复工复产?问题当前,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要求其拿出操作性强的货款支付方案,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从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角度出发,积极与原告沟通,向其说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伤害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复工复产,更加不利于其筹措资金支付货款,还会影响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经过几番耐心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缓和,原告主动放弃了诉讼保全申请,被告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0月止,分期将所有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终于圆满办结。
    多一份全力以赴,多一份公平公正。辽源市西安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要求,靶向发力,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灵活多样的纠纷化解方式,努力满足企业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既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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