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种几棵大烟花,能犯这么大的事。"10月28日上午,在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山河法庭,一场开在村民家门口的刑事庭审刚刚结束,旁听的李大娘(化名)低声说道。 当天,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两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在此公开开庭审理。我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佳玉、检察官刘雪娜出庭支持公诉,村干部、村民代表及周边群众40余人到场旁听。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主动作为:把公诉席搬到案发地
2026年,我院在办理涉毒品原植物案件中发现,个别村民对"大烟花"(罂粟)的危害认识不足,误以为"种几棵看看花、留点籽"只是小事,甚至有人把罂粟苗当蔬菜吃、把罂粟壳当"偏方"用。案子好办,群众的疑虑难消。为避免"办完一案、留下一问",办案检察官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决定将庭审现场设在案发地所在村。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被告人非法种植罂粟的时间、地点、株数及主观明知等问题逐一举证、质证,并结合被告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的特点,用通俗语言释明法律规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法院采纳我院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之外的“第二现场”:检察官当起“普法员”
庭审一结束,出庭检察官没有离开,而是转身面向旁听群众,趁热打铁开展以案释法,重点讲清三个“误区”:
误区一:"种几棵不算事"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尚未达到上述数量、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误区二:"不制毒就不犯法"罂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原植物,无论是否贩卖,非法种植本身即被法律禁止;无论主观目的是为了观赏、入药、做调料或者喂牲口,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误区三:"自家院里没人管"种植地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大棚内,同样属于"非法种植",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向村民发放禁毒宣传手册50余份,张贴宣传海报,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发现种植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
误区一:"种几棵不算事"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尚未达到上述数量、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误区二:"不制毒就不犯法"罂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原植物,无论是否贩卖,非法种植本身即被法律禁止;无论主观目的是为了观赏、入药、做调料或者喂牲口,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误区三:"自家院里没人管"种植地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大棚内,同样属于"非法种植",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向村民发放禁毒宣传手册50余份,张贴宣传海报,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发现种植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
办理一案 治理一片
近年来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联合公安机关、乡镇开展禁种铲毒专项排查,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开展常态化宣传,推动实现"零种植""零产量"目标。下一步,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普法宣传送到田间地头,让法治种子在乡村沃土中生根发芽。
初审:李影红
复审:赵志刚
终审: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