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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控,助力企业—疫情防控法律解读之企业篇

    编者按:2021年初,通化市暴发新冠肺炎疫情。面对疫情给通化市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采取行动,成立抗疫领导小组,细化责任分工,统筹安排法院抗击疫情和审判执行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在充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组织一批审判业务能手会同通化师范学院心理学和法律专家,利用不到一周的时间,梳理了关于人民生产生活、心理应对、刑事责任承担、企业经营运转等疫情防控方面的新规定,归纳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典型案例,形成了《精准防控,典亮生活》《精准防控,照亮心理》《精准防控,保障生活》《精准防控,指引生活》和《精准防控,助力企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开设【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栏,以问答的形式详解人民群众和企业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通化市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本专栏能对维护通化社会稳定、百姓心理健康、企业经营运转提供政策、法律帮助,同时也能为推进法治通化建设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尽绵薄之力。


    今日发布:精准防控,助力企业—疫情防控法律解读之企业篇

    一、受疫情影响,无法当面签订合同,缔约合同可以采取电子合同或者微信等方式可以吗?


    【回答】《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因疫情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能否请求变更合同?


    【回答】《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因疫情导致的行业性生产、运输、施工受限,正常履行受到阻却。在此情况下,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应如何处理?


    【回答】《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实践中,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原因,则全部免除责任,是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原因,则部分免除责任。


    四、疫情期间,企业公益捐赠是否可以撤销?


    【回答】不可以。《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涉疫物资的捐赠明显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企业作为赠与人依法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未履行,受赠人有权依法请求捐赠企业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五、疫情期间,劳动者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认定为工伤吗?


    【回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员工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回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哪些与疫情有关的事项?


    【回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法定义务?


    【回答】《民法典》第28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第286条第1款中明确了业主的配合义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九、疫情期间,企业因管理不当,导致员工或其他个人信息泄露,会带来哪些民事法律后果?


    【回答】《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很多APP的运营商将收集上来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人,这是《民法典》严格禁止的行为。另一方面,某些企业通过不正当途径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用作营销,极大程度地侵扰了公民的私生活安宁,这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带触发侵权损害赔偿。


    十、疫情期间,网络服务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疫情期间,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十一、疫情期间,如企业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可能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等相关规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将可能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十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三、如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可能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等相关规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将可能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十四、如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回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罪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的相关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十五、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可能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回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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