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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精准防控,保障生活——疫情防控法律解读之刑事篇

    编者按:2021年初,通化市暴发新冠肺炎疫情。面对疫情给通化市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采取行动,成立抗疫领导小组,细化责任分工,统筹安排法院抗击疫情和审判执行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在充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组织一批审判业务能手会同通化师范学院心理学和法律专家,利用不到一周的时间,梳理了关于人民生产生活、心理应对、刑事责任承担、企业经营运转等疫情防控方面的新规定,归纳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典型案例,形成了《精准防控,典亮生活》《精准防控,照亮心理》《精准防控,保障生活》《精准防控,指引生活》和《精准防控,助力企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开设【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栏,以问答的形式详解人民群众和企业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通化市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本专栏能对维护通化社会稳定、百姓心理健康、企业经营运转提供政策、法律帮助,同时也能为推进法治通化建设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尽绵薄之力。


    今日发布:精准防控、保障生活——疫情防控法律解读之刑事篇

    一、疫情期间,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刑事责任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即流调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 一项重要预防、控制措施,对于有效防治疫情至关重要。近 日,各地接连发生多起故意隐瞒个人活动信息、拒不配合流 调案件。在我国,新冠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 染病管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 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刑事责任


    本次疫情发生后,一些好事者编造了虚假事实,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不实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前述不法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前述不法行为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依法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网络也不是不法之地。网民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尊重事实,不信谣、不传谣,抵制谣言,做有正义、有责任、有担当的网络守护者,共同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殴打、辱骂防疫人员的刑事责任


    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查出了多起殴打、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的案件。对于前述不法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前述不法行为即使尚未刑事犯罪标准,依法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疫情期间,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起哄闹事的,根据严重程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的刑事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必须抓住两个要害,一是早发现,一是早隔离。这两个要害工作尽管是最原始的办法,但也是疫情防控最有效的办法。然而,在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爆出有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不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避。此种不法行为,是对自己与社会公众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 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六、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的刑事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商家垄断货源、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导致蔬菜、医用口罩、消毒液等商品价格成倍上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七、伪造核酸检测结果入境的刑事责任


    为控制疫情,我国对于在境外的人员归国要求提供核酸检测结果。但一些人为尽快归国伪造阴性检测结果入境。此前,已发生多起境外中国公民篡改核酸检测结果骗领健康码回国的事例,这严重危及同乘及国内人员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引起新冠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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