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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了的是矛盾,断不了的是亲情

     “手足情深不可忘,割心犹未比其伤。”亲情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而家庭和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的父母相继去世,只剩下兄妹二人,父母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处和存款若干。兄妹二人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在继承份额上产生争议,一方认为自己在父母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另一方要求均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不想一纸判决仅仅解决矛盾本身,想在不破坏亲情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冲突,于是把该案交由法官助理开展前期调解工作。法官助理本着维护家庭亲情的原则,多次联系王某1与王某2,在庭前耐心通过电话进行调解。在与双方充分沟通后了解到,王某1目前孤身一人,王某2表示自己日后也会对王某1进行帮助,且愿意在原有商量数额基础上多给王某1一些钱。王某1的代理律师说王某1也不是想要多少钱,就是想自己有保障,日后也确实需要王某2的照顾。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双方的想法后,从日后生活、法律依据等多方面考虑对二人耐心地进行明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个圆满的调解方案,矛盾得以解决,亲情得以修复。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全程秉持着“家宁国安”理念,全力维护家庭幸福安宁。中心法庭倾心的调解换来的是亲情的延续,让司法多了一些温度,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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