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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快钱卖“笑气” 非法经营被判刑

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判决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四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均判处罚金刑。

2022年6月至8月,田某某兄弟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辽宁省沈阳市非法销售“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775元。2022年7月至8月间,王某某、苏某某通过田某某介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长春市朝阳区、南关区、绿园区等地多次非法出售“笑气”,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8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360元。

“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在人体内弥散速度快,人体吸入高浓度“笑气”后,轻则缺氧昏迷,重则窒息死亡。长期滥用将损害自身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对人身体伤害不亚于毒品。

“笑气”虽然不是毒品犯罪中规定的毒品种类,但已经被国家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经营一氧化二氮需要取得相应许可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进行贩卖,属于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吸食或者为了吸食而购买“笑气”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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