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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卖房成功,支付中介费后反悔,这钱能要回来吗?

老人找中介出售房屋,卖出后突然变卦要回中介费,法院能支持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2020年10月,年近八旬的赵某委托刘某帮助其出售房屋。2020年10月19日,赵某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刘某,刘某向赵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钥匙壹把”,刘某于同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该房屋信息进行出售。2021年4月15日,房屋以53万元的价格出售。2021年4月20日,赵某支取12000元付给刘某,之后赵某找到刘某让其返还2000元,刘某予以返还,赵某于当日向刘某出具一份《收条》,表示从此房屋无任何经济纠纷,并签字确认。没过多久,赵某突然后悔,认为刘某不该取得这10000元的中介费,遂将其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10000元。

庭审中,法院询问赵某为什么向刘某支付12000元,赵某回答:“刘某说‘如果涉案房屋能卖到52万元,刘某就收10000元’;另外2000元是因为刘某说‘房子是我们五六个人介绍的,你还不多给点吗’”。

被告刘某辩称,赵某委托自己代为出售住宅,表示出售底价为52万元,超出部分归自己所有,就当辛苦费,为方便随时看房,还把房屋钥匙交给自己保管。而后自己以53万元出售该房屋,过户当日赵某按照约定取出10000元现金亲手交给自己,并体谅自己辛苦,又另行给付2000元,后赵某又于2021年5月16日要回。自己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了,想法多变,于是在向其返还2000元时,请赵某出具收条,并明确“从此房屋无任何经济纠纷”,因此赵某向自己支付10000元的行为,完全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原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为赵某发布房屋信息以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多次联系房产项目经理办理房屋更名、入住等相关事宜,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帮其出售房屋,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该项委托并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双方之间对委托事项达成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而非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

在庭审中,原告对12000元数额的商讨过程进行陈述,从该项陈述中可以看出,如被告能将涉案房屋卖到52万元,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12000元作为报酬。现被告已按照原告的指示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已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原告亦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12000元,因此被告取得该笔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不属于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已返还原告2000元,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干涉。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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