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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当场履行 执源治理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加强诉源、执源治理的工作要求,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兰家人民法庭坚持将执源治理融入审判环节,努力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当庭兑现率。近日,在一周内便高效调解三起矛盾纠纷,当事人均当场履行调解义务,真正做到了“前端要管后端事”,有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一:2020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被告房屋,租期3年,每年租金12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表示再续租一年并预付一年房租,续租一个月后双方经协商解除合同。然而,被告收房时发现房屋受损严重拒绝返还预付租金及押金共13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发现本案虽标的不大,但双方争议很大。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维护义务,其重新修缮房屋的实际损失远大于13000元,并提供收房现场照片及租房前后对比照片以及重新修缮的费用清单,对于原告对房屋的人为破坏气愤不已。原告则认为被告要求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仅同意赔偿2000元,要求至少返还11000元。双方情绪激烈且对返还数额差异较大,均要求依法判决。考虑到本案标的不大,案件一旦进入庭审阶段势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大大增加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调解是化解本案纠纷的最佳方式。办案法官经与双方反复多次沟通分析利弊后,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返还原告3000元,并当场给付完毕。

案例二:原告牟某与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2023年10月,牟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无法判定。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修车款30640元及租车款17600元,但张某仅同意赔偿20000元,双方一度陷入僵持阶段。开庭前日,办案法官再次与双方沟通调解,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张某向原告赔偿25000元,原告撤回起诉。张某亦当场向原告支付23000元(此前已支付2000元)。

案例三: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陶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与被告陶某某于2022年7月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为陶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某向陶某某索赔未果后向原告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原告向徐某某支付了赔款11000元。随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陶某某支付代位求偿赔款。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多次联系陶某某未果后,保险公司请求公告送达。考虑到公告送达周期较长,办案法官经多次尝试终于联系上被告女儿陶某,陶某称事故发生时其父亲骑三轮车受伤,徐某某当场表示互不追究,没想到时隔一年之后会被起诉,认为原告起诉不当。经向双方了解情况后,办案法官认为做好陶某的释法明理工作对于化解矛盾和息诉服判非常重要,经过与陶某耐心细致地沟通让其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加准确的理解和认识。陶某表示同意赔偿但希望原告能降低赔偿金额,原告表示无法降低赔偿金额但同意被告分期支付。最终,陶某同意代其父亲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000元,并在调解现场当场给付完毕。

三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及当场履行是宽城法院兰家人民法庭探索执源治理的深入实践,真正做到了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和实质息诉,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宽城法院兰家人民法庭将继续在执源治理上下功夫、谋创新,持续深化“诉源+执源”双治理模式,筑牢化矛盾于诉前、执前的办案理念,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体系,强化诉执衔接及督促履行工作,切实做到从源头控制执行案件数量,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实质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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