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贸公司同某建设集团系合作关系,为建设集团提供货物钢材。然而,此后建设集团遇到经营困境导致回款困难,无力偿还全部货款。经贸公司索要无果后,遂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建设集团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给工人支付工资,导致双方矛盾升级。
主动出击促调解
案件审理中,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贸公司始终不同意解封账户,案件也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法官另辟蹊径,提出调解意见,即以建设集团提供房屋担保的方式作为解封账户的条件,同时为充分保护经贸公司利益,建设集团出具保证书一份即:“我方为支付工资申请解封账户,如账户资金发生挪用情况,我方承担法律责任”。就这样,账户得以解封,工人权益得到维护,经贸公司利益得到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逐样解封促履行
此后,案件顺利得到审结,但在审判后,双方对文书履行方式却产生疑虑。按照财产保全方式,是对案件整体进行保全,整体解除保全措施,而建设集团却不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经贸公司也不同意一次性解除对建设集团财产的查封。于是,法官决定采取“给一部分钱,解一部分房”“给一部分钱,解一部分车”的方式,对查封的房屋、车辆、账户逐步采取解封措施。就这样,双方疑虑得到有效解决,促进了案件双方快速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