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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判离!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未满14周岁)。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李某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王某某与李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儿子小王上前制止时,被王某某持刀扎伤。经鉴定,小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家庭成员,在父母争吵过程中被家人用刀扎伤,其身心均遭受了极大创伤,是此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王某某的伤害行为应视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其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已不具备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且作为施暴者亦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某抚养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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