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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重组 员工社保何去何从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王某是公司的老员工,兢兢业业工作二十多年,马上要退休了,发现自己的社保中间断缴了三年多。王某多方打听才知道,其就职的公司早些年分立后成立两家主体。王某在分立后的新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都没有变化。但公司在分立后的一段时间管理混乱,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保,导致王某无法正常退休。

受理案件后,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分立重组的上市方案。法官详细对照王某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续订书,发现王某工作地点的业务划归给了分立后的新公司,职工安置采取“人随财产走”的原则,王某和原公司的劳务关系也应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新公司继续履行。在法官释法明理后,被告公司承诺马上给王某补缴了社保。

“我今天收到第一个月的退休金了。感谢法官帮我捋顺劳动关系,我终于可以踏实过日子了。”一段时间后,王某给法官打来电话,分享了她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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