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日,崔某在某饭店与朋友聚餐期间大量饮酒后,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心存侥幸地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不慎撞上了王某停在路边的皮卡车。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鉴定,被告人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对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王某进行协商,并赔偿了王某因车辆损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王某在收到赔偿后,对崔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法官明确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崔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后,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此案的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惩罚,更是对广大驾驶员的一次深刻警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车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务必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