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投保车辆交由亲属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郑某为某公司的洗车工。2024年12月10日,邱某驾驶车辆在该公司洗车场洗车时,将正在擦拭前车的郑某撞伤。因伤情严重,郑某住院治疗17天,期间邱某之子为郑某支付了医疗费4万元。后经司法鉴定,郑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经查,邱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其子名下,事故发生时,该车交强险已经过期,且无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由于邱某及其子未支付足额赔偿,郑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邱某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合计174950.37元;邱某之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邱某、邱某之子辩称,原告所在公司违规要求工人在车辆驶出通道作业,未设置专门人员指挥驶出车辆或设置阻拦物,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此外,事故发生时正值寒冬,车辆在洗刷过程形成雾气遮挡驾驶员视线,而邱某是年近七旬的老人,无法作出准确预判,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意外事件,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郑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邱某驾驶车辆撞伤,其合法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根据郑某提供的监控资料可见,事发时,擦车作业间光线明亮,视线清晰,郑某在擦车位置正常作业,未离开工位,故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邱某驾驶车辆至洗车场所,应保持低速行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碰撞其他车辆、设施,避让作业人员,若其车辆确如其所述“车窗浓雾笼罩”,则应开启雨刷,扫清视线阻碍,谨慎驾驶,避免损害发生。由事故现场视频可见,邱某驾驶车辆未有停顿,直接撞上正在前方车后擦车的郑某,故该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对郑某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起事故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涉案车辆交强险过期,投保义务人(邱某之子)及侵权人(邱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邱某)赔偿。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77779.66元,扣减邱某之子已支付的40000元,余137779.66元。
根据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邱某及邱某之子应赔偿数额为93759.83元,剩余损失44019.83元应由实际侵权人邱某赔偿。邱某之子、邱某辩称其对郑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系某公司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规操作导致,但其仅有口头陈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邱某、邱某之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某93759.83元;被告邱某赔偿原告郑某44019.83元;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