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中,民间借贷与货款纠纷因款项交付形式相似,常易引发法律关系认定争议,一旦双方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便需依托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案法官秉持严谨细致的态度,深入核查,最终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2021年11月,董某经丛某介绍与曲某相识。当月23日、27日,董某通过银行转账与现金交付的方式,先后向曲某支付90万元。2024年1月27日、3月26日,曲某两次向董某出具《借条》,明确上述90万元为借款;3月15日,丛某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丛某女儿亦出具《借条》一份,自愿为90万元借款中的3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当董某多次催讨欠款无果,将曲某、丛某、丛某女儿诉至南关法院后,案件却陷入争议。庭审中,曲某当庭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辩称9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董某向其工作的煤矿购买煤炭的货款。为佐证主张,曲某提交了《煤炭买卖合同》与《借、还款证明》两份材料,但均为复印件。董某对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曲某亦无法提供原件核对。
桃源人民法庭法官高爽接手案件后,秉持“小案不小办”的理念,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查双方证据。一方面,董某提交的《借条》为原件,明确记载借款金额、出具时间,与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一方面,曲某提交的关键证据均为复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对,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煤炭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其抗辩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最终,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曲某出具的《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董某已实际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曲某以“货款”为由否认借款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庭审结束后,高爽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释法说理,积极协调还款方案。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随后,高爽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曲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董某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丛某女儿对上诉款项中的3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董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感谢法官的尽职尽责与公正高效,董某特意制作了一面绣有“尽职尽责为民维权、秉公执法公正高效”的锦旗,送至南关法院桃源人民法庭。金灿灿的十六个字,不仅是当事人对法官专业素养的认可,更是对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由衷赞誉。
该案的成功审结,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生动地诠释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下一步,南关法院将持续通过严密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经济往来提供了警示:规范书写凭证、妥善保存原件,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