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赌博的刑事案件,警示公众远离赌博、遵纪守法。
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经事前合意,约定利用某赌博网站“充值赌博可返利”的规则,共同组织赌博活动牟利。二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提供该赌博网站的地址及专属会员账号,供张某开展相关操作;张某则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微信群,专门组织群内人员参与赌博。
赌博过程中,群内参赌人员的投注资金需统一通过手机软件转账至张某账户,再由张某使用李某提供的会员账号,在该赌博网站上代为投注。当网站账号内的虚拟赌博筹码需要充值或兑现时,李某与张某会及时沟通,通过转账完成资金结算。
经查,张某通过上述方法收取微信内成员用于投注的赌博资金6万元,后来将钱转给李某用于赌博活动。同时,张某也参与赌博活动,李某从张某处收取赌博资金共计150万元。
案件由南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审理。针对此案的争议焦点,法官逐一进行剖析:
1.拉微信群设定赌博规则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等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的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2.赌场开设者自己用来赌博的钱应不应该算到开设赌场的赌资里?
针对这个问题,法官同其他刑庭法官探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展开研究,登录法答网问询,与上级法院充分交流,翻阅法条和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最终结果评定均认为赌场开设者自己的赌资算开设赌场罪的赌资,司法认定开设赌场的赌资时,算的是赌场所有参赌人员的整体涉赌资金。
综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