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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贪心换半年刑期 法院速裁程序高效审结盗窃案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盗窃他人手机,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数日,充分体现了速裁程序在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的显著优势。

张某于某日晚间行至双辽市某烧烤店门前时,发现一张桌子上放着一部手机。张某环顾四周,见无人注意,便心生贪念,将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失主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排查线索,迅速锁定了有作案嫌疑的张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张某到案接受调查。张某接到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专业机构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3866.67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庭审中,法官依法告知了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简要讯问了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公诉机关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张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张某无前科劣迹,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加之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法院认为此案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中,张某因一时贪念实施盗窃,虽数值不大,但已触犯法律。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此案,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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