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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大”民生 法官倾心调解护和谐家园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与换位思考引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保障了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业主的不满情绪,以司法力量为和谐家园建设筑牢保障。

2021年5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所居住小区的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公共区域保洁、安保、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元标准收取,业主需于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当月费用。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开展物业服务工作,但被告王某以小区部分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保洁服务不到位为由,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1750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均未达成一致,遂将王某诉至九台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王某,了解案件详情并询问其调解意愿。沟通初期,王某情绪激动,向法官细数物业公司服务短板,称小区存在电梯故障频发、公共绿化杂草丛生等问题,且因物业费缴纳事宜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过争执,因此拒绝缴费。

结合双方诉求与案件事实,法官分析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综合性的特点,不能仅凭个别时段、个别事项的服务瑕疵,就否定物业公司已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核心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履行缴费义务。同时,法官考虑到纠纷的化解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影响社区邻里和谐,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再次与王某沟通。

沟通中,法官以自身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为例,从换位思考的角度耐心劝说,向王某阐释合同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也理解其对物业服务质量的合理诉求。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与释法明理,王某的情绪逐渐平复,最终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在案件调解后释法明理时强调,物业服务合同是维系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法律依据,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均应遵循公平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物业服务公司应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回应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认可;业主若对物业服务存在异议,应通过协商、沟通等合理途径维权,而非单方拒绝缴纳物业费,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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