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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方便损失4000元,这起“熟人生意”谁的错?——二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熟人寄件,免开箱、不申报,看似彼此信任的“绿色通道”,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邮寄超量香烟被查扣引发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为这种“习惯性方便”敲响警钟。承办法官多轮调解、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为这起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原告自行打包20条香烟准备邮寄,全程未主动告知快递网点物品为香烟,也未如实申报品类。被告快递网点的工作人员因原告是熟客,未按规定开包查验,直接揽收运输。不料,包裹在运输途中被相关部门依法查扣,20条香烟全部被依法处置,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达4000元。

由于双方长期合作,本案中仅以口头方式达成运输合意,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认为,快递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尽到查验义务,理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作为寄件人,负有主动、如实告知邮寄物品的义务,自身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对证据。考虑到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中,法官释明,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形式达成运输合意,未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故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在此基础上,法官围绕各自责任进行了清晰的说理:原告作为寄件人,对邮寄物品负有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烟草制品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明确,邮寄卷烟每件限2条(400支),每人每次限寄1件。原告一次寄出20条香烟且未如实告知品类,远超邮寄卷烟的法定限量,对损害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被告作为快递企业,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必须验视内件并做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被告负有收寄验视的法定审核义务,却因“熟人”关系免于开箱查验,既未验视内件、也未告知禁寄、限寄物品范围,亦存在过错。

在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下,原告、被告双方均充分认识到自身过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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