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抚养费,怎么就付不起了?”2月,曲女士带着年幼的孩子哭着来到辉南县人民法院辉南人民法庭。这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在辉南县人民法院得到了解决。
2023年,曲某与郭某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曾明确约定,婚生女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郭某自2025年12月起停止支付抚养费,拖欠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9000元。曲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同时要求郭某自2026年3月起按时支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郭某以“无力承担”为由抗辩,称离婚协议是因前妻身体不好才写的3000元,现在要还房贷、欠款,经济压力大,且2025年已支付3万多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负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自2026年3月起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一份责任,也是一份承诺。离婚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更不能让孩子成为成年人矛盾的牺牲品。按时支付抚养费,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良知,别让一时的失信,伤了孩子的心,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