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撞上路边石,驾驶人的血液乙醇浓度高达144.41mg/100ml。交管部门不仅以其“准驾车型不符”处以罚款,更以“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人不服,将交管部门诉至法院。近日,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生效判决厘清了超标电动两轮车治理中几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
一场深夜事故 牵出两项违法
事发当晚9时许,老刘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上路,途中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石,造成自身受伤、车辆损坏。民警察觉其有明显酒驾嫌疑,将其送医的同时,提取血样送检。鉴定显示,其血液乙醇浓度达144.4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认定标准。
进一步调查中,交管部门查实两项违法事实:其一,老刘仅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属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其二,涉案电动两轮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信息系统核验,最高设计车速达86km/h、整备质量95kg,车辆类型已登记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法定机动车范畴。据此,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对准驾车型不符罚款500元;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三个不服” 他把交管部门告上法庭
处罚决定戳中了老刘心里的三处“不服”。一是定性不服:他坚称骑行的只是普通电动车,平时既无需上牌、也鲜被告知需考取摩托车驾驶证,不应被认定为机动车。二是适用不服:他认为“醉驾”以驾驶机动车为前提,涉案车辆既非机动车,自然不构成醉酒驾驶。三是幅度不服:即便存在违法,也只应处理摩托车相关驾驶资格,为何连赖以谋生的B2汽车驾照一并吊销?在他看来,处罚明显过重。
法院逐一释法:超标电动摩托车凭啥也算机动车?
关于“是不是机动车”,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认定不以动力类型为区分标准,凡由动力装置驱动、符合相应速度与重量参数标准的车辆,均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涉案车辆最高设计车速远超50km/h,且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机动车产品系统完成登记备案,交管部门认定其为普通二轮摩托车,于法有据。
关于“醉驾是否适用于电动摩托”,法院明确:只要属法定机动车范畴,无论燃油还是电力驱动,醉酒驾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置是法定后果,不存在“电动车例外”的空间。
关于“为何吊销全部驾照”,法院释明: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驾驶各类机动车的整体法定资格凭证,并非按准驾车型拆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意味着依法剥夺全部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非仅注销对应车型的准驾权限,处罚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定被诉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老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三个认知误区要不得
“原告的三点异议,恰恰是不少驾驶人对电动车的常见误区:想当然地以为‘电动的就不是机动车’、误以为‘醉驾只针对燃油机动车’、错认为‘吊销驾照只罚涉事车型的准驾资格’。”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电动两轮摩托车的日益普及,超标电动摩托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多发,安全隐患突出。本案判决既支持交管部门规范执法,也以个案裁判明确了规则边界:驾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超标电动摩托车,必须取得对应准驾资质,醉酒驾驶同样要承担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法律后果。广大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