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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职业精神 坚守公平正义

树立公平正义的职业理念
    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灵魂。每一名法官都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秉持公正立场、坚守社会正义。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也就意味着选择了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并朝着这个目标不断前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和法治的建立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提倡和培育法官职业精神,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防止冤假错案,正是为了彻清水源,树立司法公信力。法律权威的建立和法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每一起案件所作出的公正裁判,进而形成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对法官的尊崇和对法律的敬畏。
    因此,要把公平正义作为信仰深植于心中,体现在法官应有的人格和职业素养中,既能担得起法官这个高尚职业的荣耀,又能撑得住社会责任和繁重工作的负荷,树立起既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又能适应社会要求的职业信念。


具备独立裁判的职业能力
    独立裁判是指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凭借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独立作出判断,形成裁判结果。这个结果是否经得起历史检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准、审判能力和法律素养。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水平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所以,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应当能够精通法律、驾驭法律、用法律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
    法律不是一种单纯运用权力来表现自身权威的话语方式,人们之所以会对司法产生认同,不仅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律具有公正的说服力。法官正是公正说服力的实践者,需要以法律本身的价值合理性去构筑司法平台,塑造一个公正的裁判世界。具有自己独立观点的法官,才能有合理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拥有智慧的法官不会被外界所干扰,而坚定地追求独立裁判,也就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了超越,排除了利益诱惑,摆脱了权力制约,真正能够清心寡欲,依凭对事实的把握和法律的理解作出公正裁判,所体现的正是职业精神。


遵从讲政治知敬畏守廉洁的职业操守
    司法问题历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体现。所以,法官要讲政治,应具有一定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觉悟,维护好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这是最根本的职业操守。
    选择了法官职业,除了政治要求外,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切实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这既是职业要求,也是品行修养,更是公正司法的保障。要把廉洁自律持之为明镜、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条,切实做到存戒惧、知敬畏、守底线,时刻清楚什么事情做得,什么事情做不得,规范好自己的一言一行。要把《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精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筑牢法纪的思想防线,做既有本事、又守本分的职业法官。
四、强化司法为民的职业价值观
    司法为民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求法官把服务人民作为自己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和工作方向。
    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从一般法理的层面去理解和掌握法律,更要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必须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精神;不仅懂得根据一般的司法规律和规范性要求去执行法律,更要懂得从案件的实际出发,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社情民意出发、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执行法律。
    审判工作绝对不是一个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简单对照,进而得出裁判结论的程式化过程,而是一个蕴含着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对社会秩序、利益关系进行全面考量与权衡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切实让司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教育、示范、引导的作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评价法官和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履行好法官的职责。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诚是法官职业精神中不可或缺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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