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全省法院拓点扩面开展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切实为偏远地区的人民群众申请执行提供方便,带来“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我省80个基层法院中,有62个法院设置了人民法庭,多数设在乡镇,距离法院驻地较远,超过50公里的有35个,其中4个人民法庭距离法院驻地超过100公里。由于多数人民法庭仅承担审判职能,胜诉当事人只能远赴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暂行规定》对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原则、案件管理、人员配置、装备保障均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外,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部分民事案件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均可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申请执行,厘清了人民法庭和所属基层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辖分工,还就加强人民法庭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提出一些具体工作要求,确保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执行质效。
《暂行规定》的出台,打破了人民法庭单一的审判职能,规范有序地推进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推动人民法庭的职能多元化,为全省法院开展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提供了制度遵循。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区位优势、群众工作优势和基层组织政治优势,确保形成执行工作合力,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提升执源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