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李大哥与李大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大哥通过微信向李大姐总共转账3万元,另为李大姐购买并安装空调花费2000元。同年12月,双方因故分手。此后,李大哥多次要求李大姐归还自己为其支出的3.2万元,但李大姐未予理会,李大哥遂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李大姐辩称,转账是男方为了与自己共同组建家庭而自愿赠与的生活费用,而且自己在恋爱期间照顾男方与前妻生的儿子,付出了很多,所以不应返还这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3万元的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李大哥以维持恋爱关系或者婚约关系为前提,并以最终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为目标,最终赠与李大姐这笔钱款。双方共同生活几个月后,恋爱关系破裂,李大哥赠与此款的目的没有达成,故李大姐应当返还。但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投入、各自过错、转账背景等因素,酌定李大姐返还比例为50%,即1.5万元。对于李大哥为李大姐购买并安装空调的费用,属于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支出,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大姐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立即偿还李大哥1.5万元整。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且金额大小不一。恋爱期间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恋爱支出”,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赠与
一般性赠与:例如小额转账、礼物赠送、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或转账给付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转账款项为“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额,一般视为赠与。一旦赠与完成,不能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为目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赠与意向,那么这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恋爱支出”。例如,一方为了筹备婚礼而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若最后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因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可以撤销。
借款
此种情况下,需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条或者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是借款等,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 (刘天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