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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张某通过微信聊天群与李某达成合作协议,向李某转账7万元用于购买一种虚拟货币——U币。后因U币价格暴跌,张某未能按照预期获利,遂以李某“无法律依据获得款项”为由,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自己7万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U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币的投资及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我国相关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因此,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张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和电子商务的深入普及,虚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然而,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虚拟货币交易看似“高收益”,实则伴随法律与经济的双重风险。投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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