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雨季,张某的牛棚因积水被淹,导致后期无法养牛,只好另外租赁了一间牛棚。张某认为,牛棚被淹是因为甲工程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时堆放废料堵塞了排水沟所导致。因此,张某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莲花山人民法庭,要求甲工程公司赔偿自己租赁牛棚产生的租金损失,共15万元。同时,要求甲工程公司支付自己占地补偿款15万元,届时自己将允许甲工程公司建设排水沟,以解决积水问题。
【审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工程公司负责人辩称,己方不存在侵权行为,施工行为是在政府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张某的牛棚积水与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可能是张某自身管理不善或自然原因造成;张某索赔损失不合理,其高价租赁牛棚的行为属于自行扩大损失,且其原本的牛棚属于违建。
为查明事实,法院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经过深入调查,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土地来源存在瑕疵。张某的牛棚所在土地历经多次流转。2006年,某村民委员会将案涉土地发包给李某,用来建造牛棚,后李某转包给刘某(刘某为城镇户口)。2023年,刘某将案涉土地及牛棚转卖给张某(张某为城镇户口)。这些流转行为均未履行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亦未报乡镇政府批准。而且早在2022年,修建高速公路涉及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
牛棚积水因人为阻挠所导致。法院查明,施工单位在施工初期便在案涉土地附近着手建设排水沟,后来张某的父亲对此进行了阻挠,并在本应该修建排水沟的沟道处搭建了棚架围栏,导致排水沟修建事宜停滞。法院认定,若排水沟建设工程得以顺利完成,张某牛棚区域的积水本可以顺利排出。因此,积水问题实为张某方自身行为所导致。
补偿诉求对象错误。甲工程公司并非法定的征地补偿款支付义务主体,张某向其主张占地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结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甲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合法,不存在过错;张某的牛棚积水与甲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所主张的损失,实为其父亲阻挠施工行为直接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的父亲故意阻挠排水沟施工的行为是造成牛棚积水和张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张某方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为农村土地流转和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警示:
土地流转必须遵守法律。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租、转让等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民主议定、报批等法定程序。非法流转获得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公民、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进行。采取破坏设施、阻挠施工等侵害他人权益或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无法实现诉求,由此造成的损失亦需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孙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