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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保管证明合法有效,法院判决返还钱款


【案情回顾】
    2023年,胡某将16万元积蓄交由女儿小美(化名)保管,并取得了小美亲笔签名的保管证明。后因急需用钱,胡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小美催要这笔钱款,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胡某将小美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这笔钱款。
    然而,诉讼中,小美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她表示,这笔钱根本不存在,自己从未收到过父亲交付的16万元。小美辩称,当时因继母发现家中账目有问题,父亲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便要求自己帮忙出具虚假的保管证明用来“圆谎”。那份由自己签字的保管证明只是为了帮助父亲应付继母,并不存在保管事实。
【审理过程及结果】
    接案后,办案法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限约定不明时,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本案中,小美出具的保管证明载明“收到胡某交付的16万元并保存”,已构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胡某在微信上催款时,小美并未否认收款事实。对于小美“未收款”“帮圆谎”的抗辩,办案法官指出,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名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其无证据证明保管证明是虚假出具,故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小美返还胡某16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充分认识签名的法律后果,一纸证明不仅是亲情见证,更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承诺。即便是至亲,涉及重大财产往来时,也应当通过规范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这不是对亲情的疏离,而是用规则守护情感,避免因“情面”忽视风险,这既是对亲情的保护,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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