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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托管中心失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明和小勇(均为化名)都是某托管中心的托管学生。某天午托自由活动时间,两人钻入桌子底下爬行玩耍,小勇在前,小明在后。爬行过程中,小明牙齿磕碰到地面,导致牙齿受伤。随后,托管中心负责人通知了双方家长。次日,小明家长带着小明前往口腔医院就医,并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多次往返医院进行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小明家长将小勇及其家长、托管中心诉至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接案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和小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教室桌子底下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一前一后爬行追逐会不小心造成危险。由于小明牙齿受伤确实是与小勇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小勇的行为与小明的伤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小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小勇是未成年人,故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小勇的父母承担。
    

小明在爬行时应注意前方是否存在危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但小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小明与小勇均为未成年人,托管中心老师已经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虽有提醒,但未予以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因此,托管中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托管中心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明和小勇的父母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学生课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托管中心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更应加强课间活动时间的管理,尽量避免发生意外。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责任。将未成年人送到托管中心学习,不意味着将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托管中心。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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