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故意打砸他人车辆,赔钱就能“两清”吗?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被告人闫某因琐事与闵某产生矛盾。当日,闫某找到闵某驾驶的车辆,在车上安装了定位器,用以追踪闵某的行踪。几日后,闫某出于恐吓和报复的目的,待闵某上车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甩棍对闵某的车辆进行了打砸,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经鉴定,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1950元。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额赔偿了闵某的经济损失。随后,该案被公诉机关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砸了就砸了,大不了我双倍赔她!”庭审中,闫某认为自己虽然打砸了闵某的车辆,但已经进行了赔偿,“事情已经了结了,为什么还要诉至法院呢?”

法官向其释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此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闫某虽然有赔偿的行为,但不阻却其刑事犯罪的成立,仍应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22年12月刑满释放。

综合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赔偿情况与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闫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不少人误以为,冲动打砸他人车辆,赔钱便可“两清”,仅属于民事纠纷。

其实不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首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但赔钱不能替代行政、刑事责任。若损失经鉴定超过5000元,或是3次以上损毁财物、纠集3人以上公然打砸,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事后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仅属于从轻量刑情节,不能直接免除刑事处罚。损失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也将面临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

分享到:
吉林省长安网
吉林省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