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养老院老人冲突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辛某与曾某两位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导致辛某受伤。辛某家属认为养老院管理存在漏洞,曾某及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及养老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公正司法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详细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护理费用清单、养老院监控视频等。经审理查明,辛某因曾某的行为而导致身体多处轻微损伤,其健康权遭受损害,因此应由曾某对辛某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与主要赔偿责任;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身体接触,应对辛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辛某对曾某言辞挑衅,是本次侵权事件的起因,辛某自身亦存在过错。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辛某、曾某及养老院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