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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分止争全流程贯穿“精准思维”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司法机关的努力目标和不懈追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对法院如何在立审执阶段做实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认可、接受裁判进行了详细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精准思维,坚持“致广大而尽精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全流程贯穿“精准思维”,统揽大局、辩证思考、精准施策,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一是坚持理念先行,站稳政治立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善于从党和人民的立场、党和国家大局出发思考问题、办理案件,将讲政治体现在定分止争的全方面,贯穿于立审执工作的全过程。

讲政治首先意味着要顾全大局。在党的领导下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既要充分考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也要结合法院区位特点、职责使命发挥能动作用。如首都法院应有“首都意识”,深入理解首都功能定位,主动对接首都规划要求,确保司法裁判和国家战略保持一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讲政治也意味着要守好民心。时刻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把老百姓的难事当成自己的家事来办,依法及时准确回应群众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解“法结”更解“心结”,注重全员、全程、全面释法说理,做到“事事有回应,案案有说理”,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拥护。讲政治还意味着要防控风险。进一步提升办理案件的敏感性和洞察力,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立案阶段提前评估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提前制定依法处置的综合方案。一方面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适当渠道救济权利,另一方面整合多方力量努力做好实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激化,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把握辩证关系,做到统筹兼顾。既讲两点论,又讲重点论,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全方位、多角度审视案件。

辩证认识和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坚决防止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追求数据好看。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使进入法院的矛盾纠纷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化解,努力在一个诉讼环节、一个案件里一次性解决纠纷,提高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辩证认识和处理立案登记和调解的关系。准确理解立案登记制,既要保障老百姓的纠纷能够被受理,更要保障纠纷能够更好、更快地解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登记立案,同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适宜先行调解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着力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及时转入审判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裁判。辩证认识和处理当事人主义和法院依职权探知的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但对实践中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举证困难的,法官应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其正确、全面、诚实、及时完成举证。对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同时善于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追求案件真相,实现公平正义。

三是践行如我在诉,强化高效衔接。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围绕效果、效率做实工作,不断彰显诉讼服务温度、提升审判工作精度、强化执行工作力度,跑出公平正义加速度。

在立案环节突出“一次办结”。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对起诉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形实行“一次性告知”,杜绝出现当事人多次补正材料,拖延立案等情形。通过规范起诉状示范文本、禁止不当拆分案件、严控移送管辖等举措,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在审理过程强化“一槌定音”。在一审环节推进“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示明”机制,对合同纠纷三类情形明晰当事人诉讼请求,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在二审环节确立“能改不发、能判不等”的规则。在案件办理中秉持同理心,站在人民群众角度,分析当事人实质诉求,使裁判结果符合公众普遍期待,给诉讼双方吃下“定心丸”。在执行阶段聚焦“一抓到底”。完善“判后督促履行”工作,将财产保全提示移至前端。通过强化执行措施、规范终本程序,让当事人的权益真正兑现。

四是树立系统观念,突出统合联动。坚持系统思维,注重整体性、协调性,使各项措施有效衔接,构建“调解优先、实质解纷、协同共治”体系化方案,书写司法为民新答卷。

前端处理做实调解优先。在党委领导和政法委统筹下,选派精干力量全力做好综治中心进驻工作,通过风险预警、案例指导、示范调解等,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四调联动”机制,重点针对群体性纠纷、容易激化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借助仲裁、公证、公安等力量合力共治,防止矛盾升级,促推矛盾尽早尽小化解。中端审理做实实质解纷。贯彻“释法说理+判后答疑”机制,对再审申请本院主动介入化解;在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等案件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推行“不中止执行”制度;在行政审判中,对履行之诉“判明标准”,对赔偿之诉“判足权益”,对处罚之诉“判好金额”。通过系统性的案件审理思路,推进案件实质解纷。末端治理做实协同共治。推进“立审执一体化”管理,在立案、审判阶段通盘考虑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做好对当事人的提示和告知。裁判文书撰写中,做到对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的明确及具有可执行性,强化调解书的即时、自动履行,完善判后督促履行工作,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构建“温度与速度兼具、效果与效率并重”的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体系。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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