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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长春通化松原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4起涉黑涉恶案件。

11月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从云、姜树岩等16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刘从云、姜树岩等人先后以长春市宽城区苏氏豆制品坊、长春市新地利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元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为依托,伙同吕红博、梁涛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打压、排挤外来豆制品货源供应商,控制本地豆制品生产商的产量,并逼迫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的经销商销售其控制的货品,从而对长春市东北亚粮油市场、水产市场、万通市场等商贸集市、批发市场及相关区域豆制品供销渠道、价格形成重大影响,共攫取非法利益近40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刘从云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姜树岩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11月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东旭等1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刘东旭在网上建立“血杀帮”组织,并担任“帮主”,之后数月间,与被告人闫涛、庄志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针对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学校周边的社会生活秩序。

今年8月28日,一审法院依法对刘东旭等15人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刘东旭等13人1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因犯罪时未满16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闫涛等人以量刑重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11月4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鹤令、韩德增、鞠振武、衣万祥等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王鹤令利用其长期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与韩德增、衣万祥、鞠振武等人在榆林镇地沟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滥用职权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王鹤令等5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发票罪。依法判处王鹤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刑罚。

11月4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于洋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于洋为首的被告人纪洪伟、高志兴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松原市内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行与他人置换房屋,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洋、纪洪伟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志兴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葛丽辉、李晓龙、刘严吉、孙亚利、都彪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洋等8人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9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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