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在家庭中的角色日益重要,“毛孩子”不再只是简单的动物范畴,更成为许多人的情感依靠与关键的家庭成员。但当心爱的宠物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时,赔偿责任应如何界定?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0月5日,王某驾驶车辆与李某所牵的宠物狗发生碰撞,致使宠物狗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将小狗送至动物诊所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小狗左后侧股骨头脱出,李某为此支出医疗费6500元。
经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出租车公司,案外人宋某从出租车公司处承包案涉车辆,王某系宋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20%的绝对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因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将王某、某出租车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预期配种收入损失费等共计4038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虽然事故书上认定其全责,但由于其开车时小狗处在视线死角,其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辩称,该车辆实际经营者为宋某,宋某与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协议书中规定,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出租车公司)负责办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营运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出租车公司)可协助乙方(宋某)办理保险理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及保险理赔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宋某)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饲养宠物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应当适用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原告主张其为财产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所有权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的宠物狗虽是物,但其作为宠物陪伴原告,原告和宠物之间具有情感上的寄托。故此,在宠物狗受伤后,原告为此给予治疗的花费应属于合理损失,故原告要求赔偿为治疗其宠物狗支出的实际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查明的具体情况,法院确认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合计66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小狗预期配种收入损失费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向相关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且复核成立,故对于王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应承担原告此次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因王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20%的绝对免赔率,故某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损失4600元由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680元、由实际侵权人王某承担920元。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3680元;王某赔偿李某92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