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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诉尾款一并执结,案结事了双方服气

2015年7月14日,李某与律某和佟某夫妻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以6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并约定李某先给付房款59万元,剩余2万元尾款于产权过户到李某名下时结清。2015年9月20日,李某履行合同约定,给付59万元并入住该房屋,但律某和佟某夫妻二人并未协助李某过户登记,无奈李某将其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由被告配合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并给付案件受理费4950元。

本案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夫妻二人表示认可判决结果,接受执行。但是目前正在外地看病,不能回长春配合更名,只能由法院强制更名。随后,法官向夫妻二人进行了送达,并向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双方顺利完成房屋产权过户。

房屋过户登记后,被执行人联系到法官,表示二人身体不便,暂时没有起诉尾款的条件,希望法官帮忙协调,让申请执行人李某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尾款两万元。但由于这部分内容在本案的诉讼中没有列为诉讼请求,并未审理,现在办理没有执行依据。办案人思考片刻后决定,没有必要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这项主张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与案件受理费合并执行。

但当办案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给付购房尾款时,申请执行人以夫妻二人未起诉主张为由,不想支付尾款。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做起了思想工作,并正告其如若被诉可能面临的信用影响,希望其能诚实守信,遵守约定。申请执行人权衡利弊之后,同意将扣除本案诉讼费后的尾款直接给付被执行人夫妻二人。至此,本案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承办法官面对被执行人的请求,没有因为判决未审理而生冷硬推,而是主动担当调解纠纷,有效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更节省了司法资源,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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