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婚案,让我们以案为鉴,看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
2006年,被告人王某与韩某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一女。此后,由于工作原因,二人两地分居,感情逐渐变淡,王某欲与韩某离婚。在此期间,王某与李某相识并于2012年在另一地登记结婚,并举办了答谢宴。2013年,王某又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与李某离婚后,王某再次到韩某身边共同居住。期间,王某与李某一直未断绝联系,2016年李某怀孕,为给孩子上户口,王某与李某于2016年复婚,并于2023年离婚。王某与李某结婚时,均对李某谎称处于离婚状态。此事被原配偶韩某知晓后,遂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在各自婚姻阶段,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制度,已构成重婚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