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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小屋”如厕,跌入“夺命”深坑,谁来担责?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张某系一名环卫工人,2023年9月22日,在清扫街路期间,张某前往一处正在施工的平房内上厕所,却不慎跌入平房内未完工的深坑中。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2天。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经查,该平房为某集团所建的电力设备检修房,房屋装有可开启的防盗门,内部挖掘了一条长约5米、宽约2.3米、深度4米的细长条深坑,计划用作通往地下管廊的楼梯。

出院后,张某一直在家养伤,并多次要求某集团出面协商解决,但某集团始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集团赔偿张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48307.77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发地点是在由被告某集团施工的,从地下管廊通往地上的一间小房子内,深度4米左右的细长条深坑里。被告某集团作为案涉地下设施的施工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所有权利未移转给业主,故对该深坑负有管理义务。案涉工程系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具有高度危险性,某集团对该危险源和风险点负有管控义务,应当加强监控,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施工围挡等明显标志,锁闭防盗门或者采取派人看管等安全措施。某集团提供的图片中显示,该房子有防盗门,但防盗门是否落锁,被告某集团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某集团没有增设任何警示牌和施工围挡,不足以认定其尽到了管理责任,故某集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张某称其进入案涉小平房内上厕所,不慎掉入坑道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知道寻找公共厕所,而不是在路边找一个没有任何标志的平房上厕所。特别是原告张某作为环卫工人,应当知道附近公共厕所的位置,也应知道到他人的房屋上厕所既不文明又不卫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隐私权和安宁权。从原告自身而言,进入无人的密闭空间时,也没有尽到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张某对其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另外,张某对其所称欲进入小平房内上厕所,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无法确认其进入小平房的真正目的与动机。

综上,法院酌定此次损害责任的划分,以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被告某集团赔偿70%为宜。经法院认定,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为231223.93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赔偿原告张某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226.75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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