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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法析理明是非 释法明责促执行

2018年,刘某为李某提供劳务后,李某以2万元劳务费未付为由被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李某辩称,自己曾代案外人宋某向刘某支付该笔款项,但因宋某未及时还款,经刘某同意,债务已转化为李某直接支付劳务费,故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则坚持主张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债务转移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交刘某同意债务转化的书面或录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限期支付刘某劳务费2万元,彰显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和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李某不服判决,致电承办法官试图推翻结果。法官并未简单驳回,而是从三方面耐心释法。法理层面,明确债务转移需债权人明示同意,李某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情理层面,强调诚信履行义务是民事活动的基石,逃避责任将损害个人信誉;后果警示方面,提醒李某若拒不执行判决,可能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李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问题,同意主动履行判决。

约定付款当日,李某临时提出“刘某需为其另案起诉宋某到场作证”的苛刻条件,引发了新的矛盾。法官迅速介入,一方面向李某释明“证人证言可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实现”,另一方面向刘某说明李某的实际顾虑。经数十次电话沟通,李某最终放弃不合理要求,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刘某收款后出具收条,并承诺配合后续作证,案件圆满解决。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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