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律的“标尺”明晰了权责,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敲响了警钟。
2022年,个体商户王某与房东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内租金保持不变。合同签订后,王某投入资金对商铺进行装修,并正常经营一家服装店。2023年底,周边商铺租金普遍上涨,李某认为原合同租金过低,多次要求王某涨租,遭到王某拒绝后,李某以“商铺需收回自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强制停水停电,导致王某无法正常经营。王某多次协商无果,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营损失。
法官在沟通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李某表示,合同约定“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而且其已提前告知王某收回商铺,不构成违约。但经过多方深入了解,发现李某所谓“自用”缺乏事实依据,其真实目的是通过涨租获取更高收益,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本案中,王某按时支付租金、合法经营,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李某擅自停水停电、要求解约,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细致的分析讲解,王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李某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恢复商铺水电供应,并赔偿王某因停业造成的一部分经营损失。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