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与房东未续签新合同,但租客继续租住并按时交租,房东正常收租的情况。而租客打算退租时,遇到房东拒绝退还押金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押金是否应该退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20日,租客梁某与房东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一年,月租金1400元,交租方式为半年付,押金14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梁某继续租用该房屋,期间房租均按时缴纳。2024年9月15日,梁某通知薛某不再继续租用房屋,并通知其验收房屋并返还押金。然而,薛某迟迟不予退还,梁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薛某退还租房押金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到期后,梁某继续承租房屋,薛某继续收取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已转为不定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原告梁某租金支付至2024年9月20日,而其于2024年9月15日通知被告不再继续租用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应视为原告在合理期限之前履行了通知义务。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押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薛某返还原告梁某押金1400元。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