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见的交通事故中,若发生人员伤亡,肇事方需向受害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然而,若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营运,造成车辆“误工”,是否需要对此损失进行赔偿?倘若需要,这部分损失又应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4月12日,王某驾驶的车辆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高某负全部责任。事后,王某经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意,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配厂维修。
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但由于王某车辆为出租车,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某遂向高某索赔误工费,但始终未果。无奈之下,王某将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误工费9549.75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车辆为客运出租汽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依法营运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受损后,系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联系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并全程参与。故对原告主张的停运24天16小时予以认定,按吉林省2025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381.99/天计算,原告王某的营运损失应为9622.42元。
被告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原告停运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某保险公司关于对免责条款已尽告知义务的辩解,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停运损失9622.42元。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