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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借款担保,义气“签”来限高令

“爸,购票系统显示你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老张的女儿在电话里焦急地说。这让满心欢喜准备去外地看外孙的老张瞬间僵住——自己从没欠过钱,怎么就成了“限高人员”?

这一切,都源于两年前他为好友签的一份担保。当时,老张的好友小李开工厂缺资金,向王某借了7万元。小李找到老张帮忙,软磨硬泡让他在借条上签了“连带责任保证人”。老张想着“小李生意做得挺稳,不会不还钱”,随手就签了字,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

借款到期后,小李没按约定还钱,反而又找到老张,说王某已经将债权转给宋某,要重新签一份借条,让老张只管签字,后续的钱自己直接还给宋某,和他没有关系。老张没多想,再次在新借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了名。

直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寄到家里,老张才知道宋某把他和小李一起告了,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偿还7万元本金和利息。老张一头雾水,觉得自己担保的是还给王某的钱,和宋某没关系,索性没去开庭。但没有料到,法院会依据宋某提交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缺席判决小李还钱、老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小李迟迟不履行,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小李和老张名下都没有足够财产,法院也对老张发出限制消费令——这才有了他买机票被拒的一幕。着急的老张找到小李,才从对方口中得知:小李第二次让他签字的借条,其实是为了确认债权转让后的担保责任,并不是像小李当时说的“和他没有关系”。

老张想不通:“借钱给小李的是王某,凭什么没有经过我同意,宋某就能够获得债权”,他带着疑问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请民事监督,认为法院判决、执行错误。控申部门检察官听完他的诉说,拿出民法典耐心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意,只要通知到就行,而老张第二次在新借条上签字,就等于确认已知晓债权从王某转到宋某,担保责任自然延续。“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找债务人小李,直接要求保证人老张全额还款,法院执行他完全合法。

听完解释,老张终于明白自己错在“轻易签字、不看内容”,虽然心里仍有委屈,却也认了这笔“法律账”。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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